問題詳情

267.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之相關敘述, 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之受理機關,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送交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C)被處罰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D)被處罰人聲明異議後,不得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7297
統計:A(81),B(29),C(26),D(3),E(0)

用户評論

【用戶】Yur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A)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B)第 56 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C)第 58 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D)第 61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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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A)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B)第 56 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C)第 58 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D)第 61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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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A)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B)第 56 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C)第 58 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D)第 61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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