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888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I.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1個月 (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II.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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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1個月 (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