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
【用戶】a8888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A)管收係對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正確(B)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II.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
【用戶】a8888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V(A)管收係對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正確(B)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得限制住居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