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係屬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處拘留之案件
(B)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C)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D)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7784
統計:A(16),B(26),C(288),D(31),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只要對法院或是檢察署所做的請求,皆使用聲請兩字,有聲請的選項可以首先汰除。

】評論

D是簡易庭?

QQ】評論

有人可以提供詳細的解釋嗎? 謝謝

骨頭(警 上榜)】評論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a8888】評論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處拘留之案件簡易庭裁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I.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II.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B)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簡易庭裁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4 條I.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

Shianjeng】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6條(...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