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警職法的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行執法的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石勒】評論
警職法當場表示異議後就結束後,如受檢人不服另行向所屬人員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無行政執行法則是於執行終結後,當場聲明異議,由執行人員加具意見送上級機關
【a8888】評論
(A)應以書面為之當場、口頭 (C)與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相同不同 行政執行法的救濟: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救濟:事中、當場表示異議 (訴願先行程序),由執行現場職位最高之人准駁,不服再 訴願 -> 行政訴訟 (D)對異議結果不得再行爭訟可以訴願 -> 行政訴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AII.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
【LAI TIM】評論
樓上,我有個疑問,你C選項的解析,有關表示異議的救濟,應該是於事後逕提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請求)吧(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並不用訴願前置)還是你有什麼法條明文規定表示異議的救濟是先訴願再訴訟的可否貼出來參考一下,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