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佐諭】評論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警署刑司字第五三○九號函:按社會秩n序維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n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且分則各條款之法定罰鍰額度n,上下限幅度相差甚大,裁量之空間極為寬廣,為避免同類案件量罰差 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相關法規n距過大,於八十一年四月份召開之刑事偵防分區(北、中、南)座談會n中曾提示:「警察機關於裁處罰緩時,如無加重、減輕或從重、從輕之n特別情狀時,其宣告罰宜以違反條款法定罰上限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範n圍內予以量定為妥適。」邇來發現一部分警察機關對於裁處罰鍰案件,n其罰鍰額度高低懸殊,難期公平,易招物議,應改進檢討
【mami】評論
註: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