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可不出示身分證件
(B)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C)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4278
統計:A(39),B(31),C(47),D(5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警械使用條例

用户評論

Nini要上榜】評論

這個題目好像出現蹣多遍的= =

陳又瑄】評論

想問第三人的定義

阿答力】評論

第 7 條

a8888】評論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可不出示身分證件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II.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III.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B)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

hps3399】評論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黎家維】評論

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