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2.依警察職務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查證身分, 未含下列何時機:
(A)有相當理由其有違規或違序之虞者
(B)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D)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7668
統計:A(580),B(29),C(13),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娼嫖均罰

用户評論

Frank】評論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Yuri】評論

警執法第6條:合理懷疑、事實足認、事實足認、滯留、滯留、行經指定公眾場所。就是沒有‘相當理由’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B)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C)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D)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