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為宣示警察行使職 權應符合:
(A)目的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公益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1575
統計:A(7),B(586),C(2),D(2),E(0)
用户評論
【g1236916】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