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守臣】評論
依林山田老師見解-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如該例公然謾罵某女為妓女僅成立普通侮辱罪,惟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妓之具體事實)此方負誹謗之罪責......所以關鍵在於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Ting Ting Che】評論
請問為何不是公然侮辱未遂罪?
【禾呈】評論
因為是行為犯
【阿里不答】評論
應該說公然侮辱罪沒罰未遂犯。刑25,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之刑減輕之。刑309,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公然 " 共聞共見 侮辱 " 以抽象言詞或舉動,貶損他人之名譽之事強暴 ”以不法腕力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