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當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之認定,且結社方式為公開,不能認為是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B)本罪處罰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C)本罪所謂以犯罪為宗旨是指在國內犯罪為限,如果行為人結社目的在於從事國境外的犯罪行為,則不成立本罪
(D)本罪處罰行為犯,但限於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始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該結社是以犯罪為宗旨,可以主張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0832
統計:A(51),B(289),C(22),D(1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主刑

用户評論

Jimmy Chen】評論

釋字第556號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