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A名義之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692
統計:A(138),B(209),C(16),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偽造文書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本題應該是在考下述實務判決(有誤請指正):最高法院 59 台上字第 2588 號判決:「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因為票據行為是文書,所以冒名為背書(票據行為)是偽造私文書。

湯于珊】評論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