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本題應該是在考下述實務判決(有誤請指正):最高法院 59 台上字第 2588 號判決:「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因為票據行為是文書,所以冒名為背書(票據行為)是偽造私文書。
【湯于珊】評論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