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償,丙、丁二人乃同意不提告訴。惟甲、乙並未履行其賠償之約定。丙、丁於是檢具事證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嗣後,甲對丙給付約定之賠償,丙僅向檢察官撤回對甲之告訴。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回告訴,撤回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
(D)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9661
統計:A(9),B(110),C(171),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補充239條,用以銘記: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Mia】評論

告訴之主觀 (被告) 不可分

@@】評論

239條:(主觀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客觀告訴不可分:1.被害人同一 2.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3. 非常裁判上一罪(單純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本題按照主觀不可分判斷(因為甲乙是共同正犯)依照第239條規定,若丙單獨對甲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乙但丙丁是兩個獨立告訴權人,所以若丙單獨對甲告訴(及於乙但不及於甲和乙對丁之傷害。不過本題本來就說丙丁2人提起告訴,所以沒有這個問題。回到本題的丙,其對甲撤回告訴,依照前面239條規定,對乙之告訴也會一併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