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補充239條,用以銘記: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Mia】評論
告訴之主觀 (被告) 不可分
【@@】評論
239條:(主觀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客觀告訴不可分:1.被害人同一 2.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3. 非常裁判上一罪(單純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本題按照主觀不可分判斷(因為甲乙是共同正犯)依照第239條規定,若丙單獨對甲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乙但丙丁是兩個獨立告訴權人,所以若丙單獨對甲告訴(及於乙但不及於甲和乙對丁之傷害。不過本題本來就說丙丁2人提起告訴,所以沒有這個問題。回到本題的丙,其對甲撤回告訴,依照前面239條規定,對乙之告訴也會一併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