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侵入乙宅竊取分屬乙、乙妻、乙父、乙子之財物,有關其罪數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
(B)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C)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牽連犯
(D)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7119
統計:A(185),B(49),C(15),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竊盜

用户評論

@@】評論

即使竊取數個財物,但財產監督權只有一個,所以只會成立一罪。如果成立數個加重竊盜罪要件,雖然成立數個要件,但只有一個竊盜行為,所以還是只成立一罪。

湯于珊】評論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