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即使竊取數個財物,但財產監督權只有一個,所以只會成立一罪。如果成立數個加重竊盜罪要件,雖然成立數個要件,但只有一個竊盜行為,所以還是只成立一罪。
【湯于珊】評論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