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於此種夜間同意後又拒絕之情形障礙期間如何計算,法似無明文規定。但此種障礙事由是把現實中實際經過之事實時間扣掉不計入,故由有利於行為人之角度可推知,此種不列入24hrs計算之障礙時間自是越少越好,故以拒絕時為始期為佳。終期則自依100-3及93-1規定,算至日出。
【97141346】評論
樓上解得很好,我僅附上法條: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Flanerie122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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