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涉嫌犯有重傷害之案件,而被拘提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於訊問中,甲並不否認其傷害被害人,但是同時主張其係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檢察官為了解甲之精神狀況,以決定後續之程序應如何進行,擬將甲送至某教學醫院,請精神科醫師診斷並提供專業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但是若鑑定留置之時間不超過24小時者,則不在此限
(B)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以確認其心神狀態。又因為鑑定留置屬於鑑定處分之一種,與羈押有其本質上之不同,故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院簽名
(C)為避免人民之人身自由及其他權益受到過度侵害,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逾7日。又為防止偵查機關以鑑定留置之名,行羈押之實,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延長之
(D)若犯罪嫌疑人甲不服送入教學醫院之決定,只得附隨於本案審理中聲明不服,無法單獨提起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3288
統計:A(109),B(104),C(62),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重傷害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B 絕對法官保留C 得延長至多兩個月D 票面須記載救濟方法 403(404)或416
【Cloudy Cheng】評論
第 203 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第 203-1 條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鑑定事項。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