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上面都講得很清楚了,依據455之2I規定,必須是起訴後,且向法院聲請才可以為協商程序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要起訴或聲請後,不可以直接就認罪協商)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1審案件,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可以進行協商達成合意+認罪,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3-2 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