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8865
統計:A(45),B(275),C(86),D(61),E(0)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移送書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要說它缺乏公示性當然也可以, 但最主要它就是為了個案才作成,用來偵查/起訴的.如果隨便作一份移送書就能有證據能力,那檢方基本上在舉證上就有一定優勢啦... 為了達到一定心證,證據能力的填補必須靠有證據能力的人事物,才能叫做"證據".(檢:達不到證據能力門檻? 馬上補幾份移送書,增加一下%數就能過關!被告:......都你們玩就好啦.)

Sophia】評論

159-4:特信性文書須為例行性  /   非個案性使得具有證據能力

Flanerie122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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