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奕妏】評論
形訴第六條牽連管轄
【97141346】評論
因為錯的是D選項,所以只討論D(有誤請指正):指定管轄,不論依照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都必須要有管轄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管轄權之類的情形。移轉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有「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一的情形。所以本題在前提上,本就沒有移轉管轄的適用。法條臚列如下:民事訴訟法第 2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Sophia】評論
本案係屬相牽連案件(刑訴第7條)----數人共犯一罪刑訴6: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