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自訴乙、丙、丁共同背信,乙、丙分別設籍於臺南市、屏東縣,惟丁居住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境內。則:
(A)高雄地方法院得合併管轄
(B)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C)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高雄地方法院須向高雄高等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始對乙、丙取得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5616
統計:A(205),B(12),C(8),D(1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不能與自訴不能

用户評論

侯奕妏】評論

形訴第六條牽連管轄

97141346】評論

因為錯的是D選項,所以只討論D(有誤請指正):指定管轄,不論依照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都必須要有管轄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管轄權之類的情形。移轉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有「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一的情形。所以本題在前提上,本就沒有移轉管轄的適用。法條臚列如下:民事訴訟法第 2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Sophia】評論

本案係屬相牽連案件(刑訴第7條)----數人共犯一罪刑訴6: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