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 Zhi Liao】評論
B少於二十班,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小雨天】評論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第 26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魚】評論
名 稱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