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魚】評論
名 稱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