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冰玥天】評論
同意2F~如果用17條第一項但書應該會更不錯~不過,但書中,"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是指甚麼勒?像是對於社會大眾所關注的案件所召開的說明會嗎?
【njjh90117】評論
我認為b錯了吧 法官有審判獨立性 提供論文根本已經左右且懷疑法官的審判結果了 有違法律倫理吧
【97141346】評論
確實是法官倫理規範17條,基本上法官所言只要不是「確定判決後」、「公開」且「有關法律適用」才可以。D選項是判決尚未確定,於公開場合(這點有疑義)關於法律適用見解,所以不可。其實,很多法官會在報紙投書針對法律見解發表意見,也違反本條第十七條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