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盛怒之下以拳頭毆擊乙,乙嗣後持驗傷單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傷害罪,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有期徒刑6月併宣告緩刑,甲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仍論以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但考量甲拒絕與乙和解,亦拒絕道歉或賠償等情事,因而不諭知緩刑。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甲得上訴第三審
(B)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但甲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C)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甲若不服,仍可指出具體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D)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惟甲不得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7586
統計:A(54),B(95),C(85),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主刑、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用户評論
【顏伯軒】評論
刑訴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目前只適用一審上訴二審,且傷害罪不能上訴第三審,而只要判決確定,認為審判違背法令者,可提起非常上訴!
【夢冰玥天】評論
是因為普通傷害罪不能上訴第三審嗎?普通傷害罪,依第277條規定,處三年以係有期徒刑!
【@@】評論
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類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撤銷緩刑-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非常上訴(審判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