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
(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
(B)甲與乙是否為直系血親,還在民事庭審理中
(C)乙的竊盜罪尚未被起訴,該金錶是否為贓物根本還未確定
(D)甲患有疾病不能到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04094
統計:A(22),B(44),C(142),D(1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用户評論

Cloudy Cheng】評論

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夢冰玥天】評論

(A)296 得停止(B)297 得停止(C)295 得停止(D)294第二項 應停止

97141346】評論

樓上解答得很好,借用以銘記:(A)296 得停止(B)297 得停止(C)295 得停止(D)294第二項 應停止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波波利(tera小米莎)】評論

第 294 條〈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第 295 條〈停止審判-相關之他罪判決〉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6 條〈停止審判-他案判決可能〉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7 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