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y Cheng】評論
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夢冰玥天】評論
(A)296 得停止(B)297 得停止(C)295 得停止(D)294第二項 應停止
【97141346】評論
樓上解答得很好,借用以銘記:(A)296 得停止(B)297 得停止(C)295 得停止(D)294第二項 應停止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波波利(tera小米莎)】評論
第 294 條〈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第 295 條〈停止審判-相關之他罪判決〉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6 條〈停止審判-他案判決可能〉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7 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