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犯罪構成要件中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為何?(A)故意 (B)罪責 (C)動機 (D)企圖 (E)過失

【評論內容】

所謂「構成要件」,具有兩種層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大陸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事法典所規定構成各式犯罪的要件;二是在法律理論學說上的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常見的要素如下:

一、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是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在某些犯罪中的行為主體僅限於據某種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圖利罪亦然) ;反之,不以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為行為主體要素者則稱為「一般犯」。行為主體於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

二、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又稱「攻擊客體」,是指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後,被侵害之對象而言。行為客體有可能是被害人(例如殺人罪),也可能是財產(例如竊盜罪) 。但僅限於結果犯有行...

【評論主題】13.警政學者 H. Goldstein 提出問題導向警政的 SARA 模式中,「S」意指:(A)掃蕩(Sweep) (B)轉變(Switch) (C)智慧(Smart) (D)掃瞄(Scan)

【評論內容】

掃描(Scanning).分析(Analysis).回應(Response).評估(Assessment)

【評論主題】29.犯罪構成要件中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為何?(A)故意 (B)罪責 (C)動機 (D)企圖 (E)過失

【評論內容】

所謂「構成要件」,具有兩種層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大陸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事法典所規定構成各式犯罪的要件;二是在法律理論學說上的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常見的要素如下:

一、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是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在某些犯罪中的行為主體僅限於據某種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圖利罪亦然) ;反之,不以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為行為主體要素者則稱為「一般犯」。行為主體於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

二、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又稱「攻擊客體」,是指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後,被侵害之對象而言。行為客體有可能是被害人(例如殺人罪),也可能是財產(例如竊盜罪) 。但僅限於結果犯有行...

【評論主題】23.下列何者屬於特別犯?(A)利用權勢性交罪 (B)背信罪(C)收賄罪 (D)侵占罪(E)偽證罪

【評論內容】

刑法的評價對象固係以人之行為作為可罰性認定的基礎,但不可否認的,行為在刑法上要具有被評價的意義者,必須是出自一定的行為主體所為,雖然大部分的犯罪類型,對於行為主體的資格,並未加以設限,只要是一般人皆得以成為行為之適格主體,此種類型稱之為「一般犯」,例如傷害罪、殺人罪、竊盜罪、強盜罪……等,皆無須對於行為主體做特別之要求,任何人均得以為之;反之,在刑法構成要件體系中,有為數不少的構成要件類型,其成立除要求一定行為之外,尚對於行為主體的資格加以限制,欠缺此種行為主體之資格,即使有一定之行為存在,仍無由成立犯罪,亦即此種犯罪類型僅限定在特定行為主體方得以實現,此類型在概念上即稱之為「特別犯(Sonderde-likte)」,例如公務員職務犯罪類型或是以特定業務身分關係形成之犯罪類型是

【評論主題】50 根據梅可望先生的論點,有關警察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A)警察學是一種綜合性的科學(B)警察學是一切警察學術的基本科學(C)警察學是社會科學的混合體(D)警察學是警察行政之「體」

【評論內容】

梅可望先生在〈警察原理〉一書中的論述,認定「警察學」與「警察行政」是〈體用關係〉;亦即「警察學」是體,「警察行政」是用,那麼「警察學」便是關於警察的基礎科學而「警察行政」則是關於「警察行政」的應用科學

【評論主題】28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規定,下列作為:①告知與警察聯繫之方法 ②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事項③指導家戶生活安全維護事項 ④其他必要為民服務事項 ⑤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及防範危害事故之相關作為

【評論內容】

原本第8條規定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為第3條規定。

第3條: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

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

發現、諮詢及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

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評論主題】10.「形象互動理論」是以「意義」來瞭解犯罪現象的核心,並加以界定一個人為犯罪人以後對其行為的影響。下列何種理論是以「形象互動理論」為基礎?(A) 犯罪情境理論(B) 犯罪預防理論(C) 破窗理論(D

【評論內容】

標籤理論最早出現於1938年,譚能邦(Frank Tannenbaum)所著「犯罪與社會」一書,而李瑪特(Edwin Lemert)1951年出版「社會病理學」 ,奠定此一理論的雛型。然而,貝克1963年出版的「局外人」,對於標籤理論作有系統的闡述,才發揚光大了標籤理論。標籤理論是以形象互動理論為基礎。形象互動理論又是以「意義」(meaning)為了解犯罪現象的核心。其內涵包括:(1)界定一個人為犯罪人之後對其行為的影響;(2)犯罪對犯罪人的意義;(3)行為與行為人被立法及刑事法界定為犯罪與犯罪人的過程;(4)權力在犯罪之意義中所扮演之角色。在每一個狀況下,其重點均是在描述人們對於犯罪或犯罪人所賦予之「意義」,而行為則是這種意義下的產物。

【評論主題】7.警察對下列何者查證身分,係基於防止潛在危害之目的?(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C)行經指定之管制站 (D)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評論內容】

警職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一二款為防止危害

第三款防止具體危害

第四五款防止潛在危害

第六款針對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實施臨檢之規定

【評論主題】22.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25毫克,而未觸犯刑法者,除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外,應如何處置?(A)填寫違規勸導單(B)函送檢察機關

【評論內容】(一)、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未超過標準者:

         人車放行

(二)、勸導代替舉發: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豪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豪克之未肇事案件,

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三)、違反交通法規未觸犯刑法者: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豪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25豪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未滿0·05%者,製單舉發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四)、觸犯刑法者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豪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應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

【評論主題】16.下列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重大犯罪之嫌疑人予以羈押,若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係違背比例原則(B)僅以涉嫌重大犯罪而羈押,係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C)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

【評論主題】1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詢問時應連續錄音(B)證人與嫌疑人訂有婚約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C)證人拒絕證言時,證人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D)通知書上應記載

【評論內容】

第 196-1 條〈警察得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評論主題】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B)甲與乙是否為直

【評論內容】

第 294 條〈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第 295 條〈停止審判-相關之他罪判決〉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6 條〈停止審判-他案判決可能〉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 297 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

【評論主題】6.「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法源為何?(A)警察法(B)警械使用條例(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D)保全業法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40條(設置駐衛警察管理辦法):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四、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跨語言檢索介面的建置會讓使用者在檢索資訊時感到相對友善,請定義何謂跨語言檢索?並請略述在建置一個跨語言檢索介面的作法與困難點?(25 分)

【評論內容】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第8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第75號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