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urora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第一二款為防止危害
【用戶】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警職法第6條所列各款查證身分之對象,各有不同原因與目的,第3 款係為防止具體危害,第4、5款係為防止潛在危害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係為防止犯罪及重大事件,已高於具體危害之程度,本題係指最輕微之潛在危害之防止,故(C)選項不正確,宜維持原公告答案(D)。(參見:警大,101,警察法學,第406頁)。
【用戶】波波利(tera小米莎)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職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第一二款為防止危害第三款防止具體危害第四五款防止潛在危害第六款針對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實施臨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