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下列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重大犯罪之嫌疑人予以羈押,若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係違背比例原則
(B)僅以涉嫌重大犯罪而羈押,係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違背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
(D)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在有條件之下並不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0254
統計:A(131),B(92),C(62),D(84),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奈蔻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65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用戶】波波利(tera小米莎)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