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甲到○○店按摩消費而與負責人乙發生誤會,某日,甲騎車攜槍到○○店找乙算帳,甲對乙射擊一槍,子彈擦過乙的右肩而在衣服上留下彈痕及彈藥味,甲見狀隨即再補開一槍,不料,擊中坐在乙一旁的丙頭部,導致丙死亡。甲成立何罪?
(A)先、後行為成立接續犯,論以殺人既遂罪
(B)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殺人既遂罪,數罪併罰
(C)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0398
統計:A(17),B(63),C(117),D(1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A

用户評論

【用戶】Jay Lia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想是因為 :雖然甲開了兩槍,但是基於同一個犯意下的兩行為,並且具有時空的密接性,應屬於一個行為(法律意義之行為單數)。

【用戶】POLIC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種題型最有爭議性!!就算以審判者的角度,有人採一行為,也有人採數行為...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依據因果行為論,行為係意思決定下之身體動作。一個意思決定即代表一個行為(行為單數)。二個意思決定就算是二個行為(行為複數)。由於「意思決定」之概念,很難明確界定,就如同哲學上所指的意思自由,另依據目的行為論來說明行為數,以行為目的為判斷單複數之標準。為了達到一個目的而在時空密接下「反覆實施同一動作」故我們可以認為這些動作如果被單獨切割是沒有意義(因為都是達到同一目的),不能單獨成立數個獨立的行為。本件甲以殺人的目的對乙開了2槍,雖然是2個行為,但卻是基於同一個殺人目的,而反覆實施的行為,因此本題若以「目的行為理論」來判斷,就偏向想像競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