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 Liao】評論
我想是因為 :雖然甲開了兩槍,但是基於同一個犯意下的兩行為,並且具有時空的密接性,應屬於一個行為(法律意義之行為單數)。
【POLICE】評論
這種題型最有爭議性!!就算以審判者的角度,有人採一行為,也有人採數行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據因果行為論,行為係意思決定下之身體動作。一個意思決定即代表一個行為(行為單數)。二個意思決定就算是二個行為(行為複數)。由於「意思決定」之概念,很難明確界定,就如同哲學上所指的意思自由,另依據目的行為論來說明行為數,以行為目的為判斷單複數之標準。為了達到一個目的而在時空密接下「反覆實施同一動作」故我們可以認為這些動作如果被單獨切割是沒有意義(因為都是達到同一目的),不能單獨成立數個獨立的行為。本件甲以殺人的目的對乙開了2槍,雖然是2個行為,但卻是基於同一個殺人目的,而反覆實施的行為,因此本題若以「目的行為理論」來判斷,就偏向想像競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