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d661080】評論
這題答案是A吧?
【Yami】評論
釋字第 684 號解釋理由書內容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A選項--否准跨系選課之決定 會影響學生能否學習該項課程,會影響其受教權B選項--記過處分 並無侵害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Sunny Su】評論
A也沒有侵害到他受教育的權利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