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行政罰法第1、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j73512001】評論
第一條禁止"行為"之處不是指人身自由處份?
【kawasaya1107】評論
限制禁止行為之處分是指禁止這個行為,而不是限制行為人的人身自由
【Jiun】評論
請問精神罰是哪一款呢?影響名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