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票據上未載明利率時,其利率若干?(A)年利一分(B)年利百分之五(C)年利百分之六(D)年利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133條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得為支票的付款人?(A)銀行(B)旅行社(C)信用合作社(D)漁會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4條第2項

【評論主題】票據上未載明利率時,其利率若干?(A)年利一分(B)年利百分之五(C)年利百分之六(D)年利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133條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匯票、本票、支票都必須記載之事項?(A)付款人之商號(B)一定之金額ƒ(C)發票地(D)‚„到期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二款、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二款、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二款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第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B) 支票得記載到期日;如未記載到期日,始視為見票即付(C)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撤銷付款

【評論內容】(A)票據法第127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B)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評論主題】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支付乙向丙購買電視的價金。嗣後乙因故未能將機車交付予甲,甲遂拒絕支付該票據金額予丙。是否有理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匯票未記載受款人者,其效力如何?(A) 以發票人為受款人(B) 該匯票無效(C)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D) 以最後一位背書人為受款人„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24條第4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評論主題】本票執票人向何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A) 本票背書人(B) 本票保證人(C) 本票發票人(D) 本票之一切債務人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A 係B 之代理人,惟A 代B 簽發支票時僅簽A 之姓名,並未書寫代理人之文字,則誰應負票據責任?(A) A (B) B (C) A 與B連帶負責(D) A 與B 分別負責‚ „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9條: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依我國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支票之付款人?(A) 銀行(B) 儲蓄互助社(C) 信用合作社(D) 漁會 ‚ ƒ „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4條第2項: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評論主題】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下列何人相同?(A) 匯票承兌人(B) 支票發票人(C) ƒ匯票背書人(D) „匯票發票人‚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1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評論主題】甲執有匯票乙紙,到期日記載為:見票後三個月付款,請問:甲應自發票日起多久期間內為承兌之提示?(A) 三個月(B) 四個月ƒ (C) ‚五個月(D) „六個月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45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評論主題】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1 月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32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評論主題】表示匯票之金額如果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而價異時,則推定以何者之貨幣為準?(A)付款地‚(B)發票地ƒ(C)執票人之住所地„(D)背書人之住所地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75條第2項: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評論主題】匯票之執票人於下列何者情形,不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A)匯票不獲承兌‚(B)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ƒ(C)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D)執票人之直接前手死亡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85條第2項1、2、3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因此答案為D

【評論主題】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年10 月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A)票據法第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B)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評論主題】票據上未載明利率時,其利率若干?(A)年利一分(B)年利百分之五(C)年利百分之六(D)年利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133條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得為支票的付款人?(A)銀行(B)旅行社(C)信用合作社(D)漁會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4條第2項

【評論主題】【題組】⑶將碳酸銀溶於 0.10 M 的氨水中,其溶解度與純水中相比會如何變化,試以平衡的觀念解釋之。(6 分)

【評論內容】住宅: 性質上具有供人類日常生活起居之作用而有別於其他用途之建築物

【評論主題】7.付之「闕」如

【評論內容】

可是民法第95條第二項規定" 發出通知後" ,看起來只規範了非對話意思表示,是否本條規定也適用於對話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