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215】評論
票據法第61條第2項
【李家逸】評論
第61條(保證人之責任)=A、D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62條(共同保證之責任)=B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第63條(一部保證)=C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