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詩】評論
保付支票喪失時,執票人雖得向法院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不得為止付通知
【cin215】評論
票據法第138
【李家逸】評論
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