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票據法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
(B)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時,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C)執票人喪失保付支票時,得為止付之通知
(D)超過提示期限,執票人仍得請求付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566
統計:A(33),B(147),C(484),D(15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小詩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保付支票喪失時,執票人雖得向法院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不得為止付通知

【用戶】cin215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38

【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