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票據法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
(B)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時,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C)執票人喪失保付支票時,得為止付之通知
(D)超過提示期限,執票人仍得請求付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566
統計:A(33),B(147),C(484),D(15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小詩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保付支票喪失時,執票人雖得向法院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不得為止付通知
【用戶】cin215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38
【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