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37條(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第38條(故意塗銷背書)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