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原告欲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B)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C)言詞撤回得於準備期日向受命法官為之(D)言詞撤回應記載於筆錄,並送達筆錄於被告

【評論內容】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A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B、C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D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評論主題】16.下列何種行為涉嫌綁標?(A)以國際或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B)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的商標或商品(C)在招標文件上並未限制競爭(D)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在招標文件加註「

【評論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第37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二))政府採購法第88條綁標的罰責: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

【評論主題】49.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A)契約付款條件 (B)招標文件領取地點(C)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B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一○、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一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一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D一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一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C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除B是特定資格外,其他都是基本資格投標廠...

【評論主題】42. 甲積欠乙房租三個月達六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A)均為5年 (B)前者15年,後者5年(C)前者5年,後者15年 (D)均為15年

【評論內容】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9.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A)契約付款條件 (B)招標文件領取地點(C)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B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一○、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一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一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D一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一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C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49.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A)契約付款條件 (B)招標文件領取地點(C)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B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一○、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一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一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D一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一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C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16.下列何種行為涉嫌綁標?(A)以國際或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B)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的商標或商品(C)在招標文件上並未限制競爭(D)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在招標文件加註「

【評論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第37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二))政府採購法第88條綁標的罰責: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

【評論主題】49.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A)契約付款條件 (B)招標文件領取地點(C)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B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一○、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一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一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D一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一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C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42. 甲積欠乙房租三個月達六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A)均為5年 (B)前者15年,後者5年(C)前者5年,後者15年 (D)均為15年

【評論內容】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1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B)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C)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D)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評論內容】

A=

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評論主題】48.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内,將拒絕事由通知相關債務人?(A)3(B)4(C)5(D)7

【評論內容】第89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評論主題】48.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内,將拒絕事由通知相關債務人?(A)3(B)4(C)5(D)7

【評論內容】第89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評論主題】1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B)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C)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D)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評論內容】

A=

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評論主題】6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4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40 萬元,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以資清償, 於票載日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那些正確?

【評論內容】當事人在前訴作為主要爭點加以爭執,且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詳細審理而下判斷者,在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或訴訟標的之後訴的審理上,則不許為與前訴訟就此部份判斷為相反之主張,亦不得為與該判斷為相反之判決,此等拘束後訴訟之效力即稱為爭點效

【評論主題】關於小額事件及簡易事件之判決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僅小額事件判決書得記載主文(B)除小額事件得僅記載主文外,簡易事件如有法定情形亦得僅記載主文(C)就當事人有爭議事項,仍應加記判決理由

【評論內容】第434條之1(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評論主題】下列何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依法定程序拘提之?(A)原告(B)被告(C)證人(D)鑑定人

【評論內容】答案為C民訴裡面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會被拘 提,只會有視為拒絕陳述之效果。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此科考試為民訴,非刑訴)第302條(作證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別有規定】§304、§307、§314【解釋/判例】26年上940*53年台上2673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

【評論主題】39.票據法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B)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時,背書人免除其責任(C)執票人喪失保付支票時,得為止付之通知(D)

【評論內容】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48.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内,將拒絕事由通知相關債務人?(A)3(B)4(C)5(D)7

【評論內容】第89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評論主題】41.匯票分別背書係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其法律效力如何?(A)不生效力(B)效力未定(C)發生效力(D)無明文規定

【評論內容】第36條(一部背書、分別轉讓背書、附條件背書)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47.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内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上揭條文之『法定期限』,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内,亦不致影響其追索權?(A)承兌提示期限(B)付款提示期限(C)拒絕證

【評論內容】第89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評論主題】36.票據法有關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B)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C)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D)被保證人之債務無效時,原則上保證人不負擔其義務

【評論內容】第61條(保證人之責任)=A、D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62條(共同保證之責任)=B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第63條(一部保證)=C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評論主題】53.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第4條所稱之金融業者?(A)信用合作社(B)漁會(C)郵局(D)銀行

【評論內容】第4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評論主題】51.以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係屬何種背書?(A)期後背書(B)回頭背書(C)設質背書(D)委任取款背書

【評論內容】第34條(回頭背書)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評論主題】50.下列何者不是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B)一定之金額(C)發票地(D)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評論內容】票據種類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支票之付款人與付款地

【評論主題】46.匯票發行複本的作用在預防遺失,助長票據流通。票據法規定匯票發行複本,以幾份為限?(A)1(B)3(C)5(D)7

【評論內容】第114條(複本之發行及份數)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評論主題】42.票據法有關背書塗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B)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C)被故意塗銷背書人之

【評論內容】第37條(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第38條(故意塗銷背書)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評論主題】33.依據相關法律,下列何者不是票據喪失之救濟方法?(A)止付之通知(B)聲請公示催告(C)聲請除權判決(D)登報聲明作廢

【評論內容】(一)票據法上規定之救濟方式: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一)票據法以外之救濟方式: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評論主題】20 有關財政分權理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較能達成公共財生產的規模經濟 (B)各級政府各有所司(C)因地制宜 (D)以補助款解決地區發展不均衡的問題

【評論內容】請問一下,各級政府各有所司和不同公共財有不同的生產規模,這兩個分類的解釋我覺得好雷同!!有人可以解惑ㄇ?

【評論主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原告欲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B)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C)言詞撤回得於準備期日向受命法官為之(D)言詞撤回應記載於筆錄,並送達筆錄於被告

【評論內容】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A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B、C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D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評論主題】2.【題組】 (1)已知x-3y=20,則4x-12y+15=_____________________        。

【評論內容】對啊~跪求c為什麼錯?

【評論主題】【題組】5. 「ㄉㄨˋ」蟲:

【評論內容】

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具債權請求權之性質,有民法125之適用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民法125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民法125

【評論主題】二、請說明何謂「仿生造形」,(10 分)再以「仿生造形」設計一文具用品,並說明其想表達之意義。(20 分)

【評論內容】A:行程155-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B:行程102-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評論主題】3. 其漸之「ㄒㄧㄡˇ」:

【評論內容】甲跟乙定委任契約,乙跟丁訂立買賣契約時以乙自己的名義訂約,法律效果沒有直接歸屬甲,甲不能對丁主張權利,甲能對乙依§541 II:「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甲授權給乙定房屋銷售/合建契約,乙表示為代理人,甲是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可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訂約,效力能不能歸屬本人?乙是間接代理,他又表示是甲的代理人-顯名,國外:這是間接代理。國內:構成隱名代理,所以效力歸屬於甲,82 年台上 672 號,76 台上 2055 號、91 年台上 2461 號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構成損失補償之可能原因?(A)授益處分之廢止(B)即時強制(C)土地徵收(D)冤獄事件

【評論內容】釋670準徵收,行為合法,結果不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這題沒辦法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