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第4條所稱之金融業者?
(A)信用合作社
(B)漁會
(C)郵局
(D)銀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8711
統計:A(29),B(159),C(580),D(12),E(0)

用户評論

李家逸】評論

第4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