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小額事件及簡易事件之判決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僅小額事件判決書得記載主文
(B)除小額事件得僅記載主文外,簡易事件如有法定情形亦得僅記載主文
(C)就當事人有爭議事項,仍應加記判決理由要領
(D)小額事件及簡易事件判決書均得僅記載主文,並不受其他法定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7),B(95),C(38),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YIR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34-1簡易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434條之1(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