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下列何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依法定程序拘提之?(A)原告(B)被告(C)證人(D)鑑定人修改成為下列何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依法定程序拘提之?(A)原告(B)被告(C)證人(D)鑑定人
【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為C民訴裡面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會被拘 提,只會有視為拒絕陳述之效果。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此科考試為民訴,非刑訴)第302條(作證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別有規定】§304、§307、§314【解釋/判例】26年上940*53年台上2673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