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4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40 萬元,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以資清償, 於票載日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那些正確?① 本件訴訟為簡易訴訟事件 ② 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 ③ 乙否認系爭支票為真正時,甲就其真正應負舉證責任 ④ 法院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對借款返還請求權部分發生爭點效。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0939
統計:A(128),B(46),C(31),D(8),E(0)
用户評論
【李家逸】評論
當事人在前訴作為主要爭點加以爭執,且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詳細審理而下判斷者,在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或訴訟標的之後訴的審理上,則不許為與前訴訟就此部份判斷為相反之主張,亦不得為與該判斷為相反之判決,此等拘束後訴訟之效力即稱為爭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