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内,將拒絕事由通知相關債務人?
(A)3
(B)4
(C)5
(D)7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1208
統計:A(68),B(409),C(312),D(60),E(0)

用户評論

Ariel Cheng】評論

是票據法第89條

李家逸】評論

第89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