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B)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C)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
(D)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6667
統計:A(1),B(3),C(4),D(7),E(0)

用户評論

李家逸】評論

A=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