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間接代理」乃指行為人非以本人之名義,而是「以其自己的名義」但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而言。其為一種類似代理的制度,但並非代理。故不會發生代理的相關法律效果。法律原則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情形,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將會產生利害衝突的問題。僅例外在經(本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時允許。)代理人為自己及被代理人 (本人) 為法律行為,此時對於該本人之代理即稱之為「自己代理」。譬如說,甲為乙的代理人,而其代理乙向自己買房子,此即為自己代理,於此種情況下,因為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要賣多少錢),故原則上禁止這種行為。代理人代理進行法律行為之雙方本人(被代理人),則稱之,原則上禁止,
【用戶】李家逸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甲跟乙定委任契約,乙跟丁訂立買賣契約時以乙自己的名義訂約,法律效果沒有直接歸屬甲,甲不能對丁主張權利,甲能對乙依§541 II:「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甲授權給乙定房屋銷售/合建契約,乙表示為代理人,甲是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可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訂約,效力能不能歸屬本人?乙是間接代理,他又表示是甲的代理人-顯名,國外:這是間接代理。國內:構成隱名代理,所以效力歸屬於甲,82 年台上 672 號,76 台上 2055 號、91 年台上 246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