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is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用戶】綠谷出久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求大神給個eg~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