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sy】評論
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綠谷出久】評論
求大神給個eg~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