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