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i】評論
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之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cin215】評論
票據法第18條第二項
【angie】評論
最近在看東展-銀行招考新進人員系列書籍 的票據法 (103年版本)對於此書的必考主題(三) 票據的喪失 變造 塗銷 一章29頁裏頭提到的四 票據塗銷的 第2點票據的塗銷 如由票據權利人以外的人 或雖由票據權利人所為 但非出於其故意時 票據的權利 不受影響請問 這點裏頭提到的"票據權利人" 是等於 "執票人"嗎?若不是執票人 那誰才是權利人呢?(因 30頁第4點 提到如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時......)而後看了附錄36 37 (票據法施行細則)之 第5條到 第7條 內容給搞混了==請 高手 能幫我解答 解決我的疑惑 謝謝! ps. 感覺東展這本書的精選題庫 有些答案 怪怪的... 模擬兩可....讓我非常疑惑... 不知道其他也是看這本書的考生 是不是跟我一樣的疑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