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第35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種想像競合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異種想像競合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
【-】評論
B是因為它係指處斷刑(對法定刑有加重/減輕之事由,加減後異於原法定刑之刑),作出來是在法定刑之後,所以對法定刑當然無影響嗎?
【孤燈人】評論
A是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