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其父A索取財物不成,惱羞成怒,當場夥同其朋友乙,將A殺害。對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正犯,乙與A因無身分關係,只能論以該罪之幫助犯
(B)甲乙兩人均應以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論罪科刑
(C)甲乙兩人均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兩人雖是共同正犯,但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1924
統計:A(33),B(11),C(20),D(10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偽造文書、「生母殺嬰罪」與「普通殺人罪」

用户評論

Fang Yi Chen】評論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一項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第二項 不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阿文仔】評論

此為不純正身分犯,適用刑法31條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