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7歲子A、4歲女B之同意,先讓A、B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A、B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與A、B相約自殺,雖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B)因A、B為未成年人,甲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C)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0966
統計:A(38),B(96),C(15),D(2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A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4歲、7歲孩童無意思能力(不完全明瞭「同意一起去死」的事實上或法律上效果,簡單說就是不知道自己這個同意是在做什麼)。被害人承諾的前提是,該被害人須精神狀況正常良好,且須完全意識到其後果並同意行為人為之。故甲成立兩個殺人既遂,且無法阻卻違法及罪責,一行為侵害兩法益,想像競合之,從一重處斷,論271I。

00】評論

請問大大為什麼?

@@】評論

被害人並沒有承諾能力(依照心智程度判斷,無法了解死亡的意義)所以不會成立275條後段得其承諾而殺之。在阻卻違法階段,亦無法藉已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因為無承諾能力,故此承諾是屬於無效之承諾所以,應該論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此外,就算是得有承諾能力之人承諾而殺之,亦因生命法益,並非自己可以處分的法益(如果是叫你打我一下,這種就是可以處分得法益,可以阻卻違法),故仍然會成立2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