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AULD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實務上只要是從事業務所必需的行為,造成侵害,都是業務過失。開車載飼料去養豬,"開車"是從事業務必須的行為,也就是養豬的附隨事務。另一種情況:平常以開車為業的人,(計程車司機、卡車司機),就算不是工作開車,只要撞到人,也是業務過失。(阿基師以廚師為業,閒暇之餘煮菜給朋友吃,若朋友吃了不舒服導致侵害,也是業務過失)結論:1.只要是業務的附隨事務,例如養豬一定要載飼料的"開車"2.以此為生(專業)的人,只要該專業造成侵害,都是業務過失。
【用戶】王教父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業務過失致死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業務過失字面意義上可知,結果之產生需要與業務上過失有關。 但在中華民國對於業務定義卻有分歧! 社會一般民眾認為此項過失必須與執行業務有關係,如廚師烹煮食物給客人、司機承載客人等,隱有「以此維生、獲取報酬」的工作內行為。 然而過往實務界卻擴張解釋,常見有「山上養豬、魚、種菜」之農民需要「駕駛貨車往來」,若非有駕駛貨車往來,也無法從事農務,故若有交通事故時,可論以業務過失。 此一論法流於刑法上因果關係的條件說,亦即「若非有前者行為,即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