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基於殺特定人之故意,已著手於殺人實行之行為,於未達可發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其行為,應如何論罪?
(A)應論以殺人罪之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B)應論以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應論以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
(D)由於殺錯對象,屬於構成要件錯誤而得以阻卻故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0209
統計:A(356),B(145),C(46),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字詞白話小細說、A

用户評論

@@】評論

這只能算是一時或偶然因素(被害者得法益有受到侵害之危險)不能因此論終止未遂。可以參照最高法院第105年度台字第1828號判決若係因其他意外之障礙致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或因外界之因素影響其心理,始中止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出於行為人主動之意思者,則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狹義未遂犯(或稱障礙未遂犯),而非前述中止未遂犯。」